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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不像檢警有公權力,在搜證時只能自力救濟,私人取證時難免侵害他人隱私權,甚至有違反刑法的情形,而私人不法取得的證據,在法院上得否作為認定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具有證據能力呢?
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
偵查機關違反偵查蒐證與私人違法取證,是不同的態樣,刑事訴訟證據能力排除之規定,係限制國家公權力不得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人民權利,並非在規範人民,所以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法則的適用,而具有證據能力。
例外排除證據能力
但如果私人是使用暴力或刑求以取得被告自白或證人陳述,因為有違背任意性之虞,其可信性較低,也為了避免間接鼓勵私人的暴力方式取證,故以暴力或脅迫方式取得之證據,例外排除其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