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未到期,房客想走?押金不能當作任意終止租約的保證

2025-09-07

小李因為工作需要,承租了一間套房,雙方簽訂一年半的租賃契約,並在契約中明確寫明「承租人不得任意終止租約」。然而,小李才住了兩週,就因家中長輩需要人照顧,必須搬回老家居住。小李主動打電話給房東,表示非常抱歉,願意讓房東扣二個月押金作為補償。但房東拒絕,表示必須依照契約履行,直到一年半租期屆滿才可以退租,也不同意小李自行找新房客頂替。

小李上網查資料,發現很多人提前退租都是「押金不退就算了」,因此心生疑惑:難道房東真的可以要求他支付剩下的一年多租金嗎?

法律分析:押金與租約的任意終止,係屬二事

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定有期限的租賃契約,房客於租賃期限屆滿前,是沒有任意終止權的,只於不定期租賃契約的情況下,房客才能任意終止,在定期租賃契約的情形下,承租人若想提前退租,必須具備下列其中一種情形:

  1. 房東違約,如不修繕或交付房屋有瑕疵,致使租賃目的不能達成(民法第424條、第435條)。
  2. 契約預先約定終止條款,例如可提前1個月通知退租。
  3. 雙方合意終止,房東同意解除契約。

若契約中已明確規定「承租人不得任意終止租約」,那麼房客即使願意讓押金被沒收,仍不足以產生「合法退租」的效果。

司法實務上已有判決指出:房客若無正當理由提前退租,房東除了可以沒收押金外,還可以請求房客支付租期尚未屆滿的租金,即使房客已經不再使用房屋,仍須負擔給付租金的責任。 

承租前,一定要看清楚關於可否提前終止租賃的契約條款 

在本案例中,小李僅因家庭因素想退租,並不屬於法律或契約所定的可解約事由,因此房東有權拒絕提前解約。押金最多只能抵扣部分租金,不能當作「違約金」來讓房客隨意退租。

也就是說,房客若任意終止租約,房東仍能依契約向房客請求剩餘租金

因此,承租前一定要看清楚契約內容(租約通常都是房東提供的),尤其是「租期」與「是否得提前解約」的約定,否則可能因一時的變動,而背上沉重的租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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