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民間債務未還,會影響到入出境權利嗎?

2019-12-13

有些很"頂真"的民眾,很注意自己的信用,不容許發生欠錢不還的事情發生;又或是有些債務問題複雜的民眾,對於還款與否已經不在意,反正爛命一條,但自由還是很重視。這類人可能會有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欠債會不會導致自己被限制出境?

理論上可以限制出境,但發生幾率微乎其徵

強制執行法,賦予法院有權對債務人限制出境

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若債務人「有事實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執行法院認有事實足認顯有逃匿之虞或其他必要事由者,可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住居。

而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三)規定,限制住居包含限制出境在內,所以積欠民間債務未還,理論上是可能被法院限制出境。

現實上,法院幾乎不可能對債務人限制出境

但會想到這個問題真的多慮了,連刑事犯罪的被告,檢察官、法官都不能任意羈押、限制住居、出境或出海了,法院怎麼可能會主動去民間債務?遑論將債務人限制出境、出海呢?

事實上,我們的法律架構,最重是的是生命、身體等人格權,而輕視財產權,限制出境、出海是對於人民遷徒自由的一個限制,而要保護的是財產上的權利,但財產、人身自由這兩個權利放在天秤上衡量,人身自由的價值更高。

再者,法院對於民間債務的強制執行十分被動,完全無法期待會積極主動幫債權人債,且債權人縱使向執行法院聲請管收,法院也幾乎不會准許(欠國家錢才有可能被管收),所以不論如何債台高築,也罕有對債務人限制出境的情況,可以說,積欠民間債務,幾乎不會影響出境國的權利。

但固然如此,民眾應該有正確理財、珍惜信用的認知,才是立足社會的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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