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是好事,但別選「可能比你早走的人」
「老王」生前立下一份遺囑,明確表示要將名下所有財產全部遺贈給姪子「小陳」。為了確保遺囑能順利執行,小王在遺囑中特別指定一位與自己年紀相仿、交情多年的好友「老李」擔任遺囑執行人。在立遺囑時,老王認為彼此熟識、信任,將遺囑交由老李執行最為妥當,卻未料到數年後,老李竟先於老王過世,而老王也未再另立新遺囑指定其他遺囑執行人。
等到老王過世後,姪子小陳持遺囑準備辦理遺贈登記時,才發現遺囑中所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早已死亡,實際上已無人能依法執行遺囑。
結果,小陳無法僅憑遺囑自行辦理遺贈登記,只能請求老王的其他繼承人配合辦理。然而,其他繼承人認為遺產已被遺贈出去,直接影響自身可分配的財產,對於會同辦理遺贈登記態度消極,雙方因此陷入僵局,甚至可能必須訴請法院履行遺囑。
指定遺囑執行人是好事,但人選不能亂選
在立遺囑時,指定遺囑執行人,原則上是非常好的安排,尤其是在有「遺贈」的情形下,更顯重要。
但同時也要注意一件事:
遺囑執行人不宜指定年紀過大、健康狀況不明,或與自己年齡相仿的人,否則一旦遺囑執行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又未另立遺囑重新指定,就會產生「名義上有遺囑,實際上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窘境。
為什麼指定遺囑執行人這麼重要?
遺囑執行人,法律上視為「全體繼承人的代理人」
依《民法》規定,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內容,其法律地位,視為繼承人的代理人。
也就是說,只要有合法的遺囑執行人:
- 可以依遺囑內容處理遺產。
- 可以單獨辦理遺贈登記。
- 不需要每一位繼承人到場或配合。
這在實務上,對受遺贈人而言非常關鍵。
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遺贈一定要繼承人配合
若遺囑中有「遺贈」內容,但沒有遺囑執行人,其處理方式會是:受遺贈人必須請求繼承人會同辦理遺贈登記。
問題在於:
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往往處於明顯的利害衝突關係,遺產被遺贈出去,繼承人可分配的財產就會減少,在這種情況下,繼承人不願配合,其實是非常常見的狀況。
繼承人不配合,受遺贈人會面臨什麼後果?
繼承人不配合,受遺贈人會面臨什麼後果?
如果繼承人拒絕配合,受遺贈人通常只能:向法院提起履行遺囑之訴,請求法院判決命繼承人配合辦理。
這代表:
- 時間拉長。
- 成本增加。
- 遺產長期無法處分。
繼承人還可能同時主張「特留分扣減權」
更關鍵的是,繼承人一旦進入訴訟程序,極有可能同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結果是:
原本遺囑寫明「全部遺贈」,最終受遺贈人實際能拿到的財產比例被大幅削減,這對立遺囑人的原意,往往是一種「間接被打折」的結果。
那為什麼「遺囑執行人太老」反而是風險?
回到案例中的情況:遺囑執行人先死亡,立遺囑人未重新立遺囑,導致遺囑中「實際上不存在遺囑執行人」。
法律效果是:遺囑仍然有效,但遺囑執行制度形同落空,最後,受遺贈人仍然回到「必須看繼承人臉色」的局面,和一開始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幾乎沒有差別。
立遺囑時:
- 指定遺囑執行人是非常重要且正確的安排。
- 但不宜指定年紀過大、與自己年齡相仿、健康狀況不穩定的人。
否則,一旦遺囑執行人先行死亡,卻未即時更新遺囑,原本用來避免爭議的設計,反而會讓受遺贈人再次陷入繼承人不配合、訴訟纏身、特留分被扣減的困境。
遺囑怎麼寫,和寫給誰執行,一樣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