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可否自行訂定收費規定?

2024-05-1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7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某大樓社區有兒童遊戲室、健身房、游泳池等設施,社區規約並未規定使用此設施需要付費,管委會認為並非所有住戶都會使用到這些設施,而且設施的維護也需要經費,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管委會可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7款之規定,自行訂定「收費辦法」,規定使用設施的住戶需要付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7款,並非管委會訂定收費標準之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7款,只賦予管委會訂定收取、支付管理費的方法,例如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每坪/每月的管理費為50元,管委會只能就收取方式、支付方法為規定,不能創設收標項目或標準。

所以管委會縱使有意增加收費項目,例如使用設施的收費辦法,管委會仍應提案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議決通過後,才發生效力。

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明確授權管委會,才能訂定收費標準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社區最高的意思決定機關,所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若有決議,或社區規約已有明定「授權」管委會針對特定事項訂定收費辦法,在授權範圍內,管委會即可訂定相關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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