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付生活費到往生為止,終身定期金效力強於扶養約定

2024-05-14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女發現甲男在婚姻關係中偷吃,甲男被抓包之後,寫下悔過書兼切結書,甲男答應在乙女有生之年,每月應支付乙女2萬元,甲、乙二名均在此份書面上簽名蓋章。

甲男在支付數年之後,認為每月2萬元對自己的經濟壓力太大,而且乙女自己也有工作收入,甲男主張此約定是贈與,表示要撤銷贈與,且稱乙女自己有工作能力及收入,不需要自己扶養,因此拒絕繼續按月支付2萬元,甲男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何謂「終身定期金契約」?成立要件為何?

民法第729條規定:「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民法第730條規定:「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

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9號民事判例:「終身定期金契約與一般扶養或贈與之性質不同,尤無民法第418條、第1117條及第1118條等規定之適用。」

書面約定以金錢為標的,以他方生存期間為期限而繼續、定期之給付,為「終身定期金契約」,若僅有口頭約定而未以書面為之,依民法第73條規定,即非有效之終身定期金契約,但視當事人之真意,也可能成立其他性質之民法契約。

終身定期金契約,並不適用民法扶養條件之規定,不受無謀生能力、不能自己維持生活、扶養順位及經濟能力等規定,也不適用民法贈與窮困抗辯之規定,所以一旦成立終身定期金契約,嗣後要推翻是很困難的;反之,如果是希望受保障、每月拿生活費的一方,以書面訂立終身定期金契約,是很重要的,例如本文的例子,甲男因為外遇被抓到,所簽下的悔過書暨切結書,即屬終身定期金契約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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