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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為了開店做生意,看中了市區一塊土地,並和地主B約定好,A和地主B在土地上合建房屋(登記地主名義),然後A再跟地主B簽訂承租房屋的租約。預計房屋會在110年5月1日完工,所以雙方已簽訂書面契約,約定A從110年6月1日開始給付租金,豈料B之後拖延工程進度,導致房屋到了110年6月1日都還未完工。
但B認為雙方已經約定從110年6月1日開始付租金,可是A覺得房屋又還沒好,自己不需要付租金。A可以主張房屋尚未完工,拒絕給付租金嗎?
承租人(房客)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民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在租賃關係之下,出租人(房東)的義務,就是提供房客「合於約定品質的房屋」使其得為「使用收益」,而承租人(房客)的義務,則是給付租金給房東。
而依前揭規定,如果房東連房屋都還沒蓋好完工,則房東未做到自己最重要的給付義務,則房客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房屋尚未完工、提供予房客使用前,拒絕給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