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業者標錯價,可否不出貨、要求消費者取消訂單?
甲在蝦皮平台販售商品,甲不慎將原本欲標價1000元的藍芽耳機,少打一個0錯物標成100元,消費者乙在瀏覽到商品頁面後見機不可失,下單購買3組,甲發現標價錯誤後不願承擔損失,於是以聊聊訊息通知乙標價錯誤所以不會出貨,請乙取消訂單,若乙仍欲購買,請乙重新下單(1組1000元),乙很不滿而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投訴。
業者應對標價負責,不得以標錯價為由任意取消訂單
網拍標價販售,業者受標價拘束
民法第154條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把商品標價在網路平台販售,為業者對不特定人的「要約」,意即只要同意這個價格且下單的消費者,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換句話說,消費者下單結帳即屬對於業者要約的「承諾」,訂單成立,業者即應履約出貨,不能任意反悔要求取消訂單不出貨。
若因疏失標價錯誤,不得撤銷
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標錯價,固然屬於業者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並不是要以這個價格販賣),但為了保障交易安全,避免當事人任意撤銷買賣契約,僅限於當事人對於該錯誤並無過失之情形,始得撤銷之,而業者自己(包含員工)標錯價,難謂無過失,所以不得以錯誤為由撤銷訂單。
若消費者有違反誠信原則、權利濫用之情事,業者例外可主張買賣契約無效
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第71條前段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承前所述,業者縱使標錯價,也不能不出貨,但消費者行使權利,也不應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之情事。
在消費者僅購買少量商品的情形下,業者仍應出貨自行承擔損失,但如果消費者可知悉標價明顯出錯時,例如60吋電視一台標價僅1000元,與合理市價差異甚大,消費者可合理知悉係標錯價,又故意大量訂購,已非自用而有轉售牟利意圖者,業者可主張消費者違反民法第148條之規定,買賣契約為無效而拒絕出貨(但此有自由心證空間,仍須由法院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