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支付命令需要什麼證據?只有對話紀錄或匯款紀錄夠嗎?
有關支付命令的文章我們已經寫了很多,想詳細瞭解的網友可以點選下方的連結,或回到首頁使用全站搜尋功能喔。而今天要跟大家講解提出支付命令需要什麼證據?而以最常的借貸債務為例,需要提出什麼證據才可以說服法院核發支付命令?
聲請支付命令,僅須「釋明」請求即可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Ⅰ.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Ⅱ.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債權人之請求,須向法院「釋明」。釋明和證明有何不同?兩者差別很大,釋明僅須讓法院產生大概有此事實之心證即可,若以量化來說,大概舉證程度只要有50%左右即可;而證明則須讓法院產生確信有此事實之心證,則大概要70、80%以上的舉證程度才行。
以消費借貸為例,若走民事訴訟,在被告(債務人)未自認的情形下,原告(債權人)須證明「有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例如簽立借據)、「有給付借款」(例如匯款明細)兩件事實,且被告未能證明有返還借款,法院才會判決原告勝訴,這就是「證明」的程度要求。
反之,如果聲請支付命令,聲請人(債權人)只須要讓法院表面上看起來聲請人所述事實應非全然虛構即可,意即只要提出一些可以佐證請求可能有理由之資料,法院即會准許,以下再詳述追討借款之支付命令相關證據。
消費借貸關係下,支付命令聲請可提出什麼證據
以消費借貸債務爭執而言,待證事實就是「借貸關係的存否」、「借款交付之事實」兩者,而這兩件待證事實呢,實務上通常有以下證據可供佐證:
- 借貸關係存否:借據、可看出有借貸關係之訊息對話(例如Line)、持有票據(例如本票、支付)、匯款單。
- 借款交付之事實:銀行匯款單、ATM交易明細、可看出已交付借款之訊息對話、現金簽收單。
而聲請支付命令時,聲請人(債權人)只要能提出以上證據「其中之一」,法院就會核准支付命令的聲請,因為已足釋明聲請人之請求應非虛構,況且支付命令也只是書面審查而已。
不過也是因為支付命令的核發係從寬認定,為保障相對人(債務人)的權益,法律也賦予債務人可於收到支付命令後之20日內,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即可讓支付命令失效(反之支付命令就會確定,債權人可強制執行),轉為一般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