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本票裁定,一定要提出本票正本,否則會遭法院駁回
小安為了幫朋友小偉度過資金周轉困難,出借了20萬元。為了保障小安的權益,小偉依約開立了一張面額20萬元的本票交給小安。
沒想到,時間一久,小偉遲遲不還錢,甚至刻意迴避。小安決定拿著本票去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卻發現自己把本票正本弄丟了,只剩下一張當初拍下的照片。他心想:「有照片應該也能當證明吧?」
聲請本票裁定,應提出本票正本,不能只提出影本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民事判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
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330號民事裁定:「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之方式為之,相對人為本件聲請,僅提出系爭本票之影本,原法院未命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遽憑相對人提出之影本即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亦有未合。」
依據票據法及本票裁定程序,本票屬於「有價證券」,一定要向法院提出本票「正本」才能聲請本票裁定,光憑照片或影本,並不能證明票據權利。這就像去電影院看電影,你必須拿出電影票正本才能進場。如果只拿著手機裡的票券照片,工作人員是不會讓你進去的。同樣地,法院也必須看到本票正本,才會認定你擁有票據權利。
本票正本遺失了,還可以透過什麼司法程序主張權益?
本票遺失,可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流程可參閱文末連結),但依實務見解,取得除權判決者,亦不得聲請本票裁定(沒有本票正本就不能聲請裁定),除權判決也僅能作為提起給付票款、清償借款民事訴訟之證明依據。
所以本票正本遺失,若還持有借據、給付借款、本票影本或照片等證據,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這就是較為費時且須開庭審理的訴訟事件,不像本票裁定為非訟事件,法院不須開庭即會迅速核發般那麼方便,所以妥善保管本票,對債權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