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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翻牆進入他人庭院企圖偷竊,結果驚擾了屋主養的兇惡藏獒,藏獒瘋狂攻擊甲,甲為了避免被咬傷,於是拿起地上的棍棒痛打藏獒,經過一番激戰後,甲多處受傷,而藏獒被打死了,屋主對甲提出侵入住宅、竊盜、毀損的刑事告訴,甲主張自己打死藏獒是為了避免被咬死,符合緊急避難的條件,此主張是否有理由?
自招危難,是否可主張緊急避難,實務及學說有不同見解
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果被他人養的惡犬攻擊而有生命、生體的危險時,因為生命、生體法益高於他人的財產法益(寵物在法律上的定性屬於財物),所以把惡犬打死,雖然客觀上屬於毀損他人財物的行為,但可以主張刑法第24條第1項緊急避難之規定而不罰。
可是,這個案例中的甲之所以被藏獒攻擊,是因為甲闖入別人家的庭院,所以遭到藏獒攻擊的危難狀態,跟甲脫不了關係,也可以說是甲自己的不當行為所導致的,當危難是行為人自行招致時,是否仍可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83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緊急避難行為,須以災難之發生非出於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為前提,若災難之發生係由於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則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自應依法處罰,殊無主張緊急避難之餘地。即所謂『自招危難行為』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實務見解很簡單,凡危難是行為人依其故意、過失行為導致者,即不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學說多數見解則是認為,除非危難狀態是行為人「故意」造成且欲藉此侵害他人的法益,此種緊急避難權的濫用,不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若非緊急避難權濫用,縱使危害是因行為人故意、過失所導致,但依其實施的避難行為判斷下,符合緊急避難相當性的要求,若符合社會相當性,仍可主張緊急避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