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雖有效,但證明力比代筆遺囑低:為何建議找律師協助立遺囑?
陳爸爸年近七十,心裡早已想好,自己辛苦一輩子攢下的房子和存款,都希望由大兒子小成繼承。於是某天下午,他拿出紙筆,依照網路查到的資訊寫下一份自書遺囑,內容清楚、簽名、寫日期,形式上看似完全合法。
然而整個過程,只有父親和兒子兩人在場。陳爸爸過世後,其餘繼承人認為這份遺囑可疑,主張筆跡不像父親、可能被影響意志、甚至懷疑被偽造,因此提起訴訟。
儘管這份遺囑形式上「合法」,但是否真的能在法庭站得住腳,卻成為另一回事。
自書遺囑雖有效,但證明力比代筆遺囑低
依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只要:
- 全文由遺囑人親自書寫。
- 記明年、月、日。
- 親自簽名。
形式上就有效。但「有效」與「能否在爭訟裡站得住」完全是不同問題,被繼承人死亡後,自書遺囑常見的爭議包含:
- 筆跡是不是立遺囑人的?
- 有沒有被壓力、情緒、影響意志所寫?
- 遺囑當時的精神狀態能否立遺囑?
- 遺囑內容是否被修改或偽造?
而自書遺囑的最大問題是,通常只有遺囑人一個人的手寫文字、沒有證人、沒有旁證、沒有錄影,法院只能靠紙張本身判斷。
因此證明力遠低於:找律師寫的代筆遺囑,或由公證人所寫的公證遺囑。
遺囑筆跡鑑定不是想鑑就能鑑:還需要足夠「比對樣本」
很多民眾以為:「遺囑有寫字,那就送鑑定就好!」
實務上完全不是這麼簡單,筆跡鑑定必須要有 大量、足夠、可比對、不同時間點的筆跡作為樣本,例如:
- 遺囑人過去親筆寫的信件。
- 契約文件。
- 銀行留存簽名。
- 私人筆記。
單靠一張遺囑本身,鑑定機關往往「無法下確定結論」,法院也不能只憑感覺判斷筆跡。因此:自書遺囑若遇到繼承人質疑,勝敗可能取決於:是否能提出充足的遺囑人生前筆跡作比對。
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在遺囑爭議訴訟中,實務上的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主張遺囑有效者負「初步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主張遺囑有效、希望依遺囑分配遺產的人,必須先證明:
- 遺囑確實存在。
- 遺囑符合民法第1190條要件。
- 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
- 年月日親自書寫。
- 有簽名。
只要能先做到這一層,初步舉證算是完成。
主張遺囑無效者負「反證責任」
若其他繼承人認為遺囑無效,則必須提出反證,證明:
- 筆跡不是遺囑人(例如鑑定結果存疑或筆跡差異大)。
- 遺囑人被詐欺、脅迫。
- 遺囑人立遺囑時心智狀態有問題。
- 遺囑被篡改、增刪。
- 日期不符合、形式欠缺。
也就是:只要形式合法,主張無效者必須負責說明為何無效。
自書遺囑為何證明力低?
最大原因,通常在於:
- 沒有證人。
- 沒有錄影。
- 沒有第三者在場。
- 遺囑過程無法還原。
- 筆跡能否真正鑑定,往往存疑。
因此,即便形式合法,只要有繼承人質疑,訴訟風險非常高。此外,立遺囑人也可能不清楚民法第1190條所定的遺囑要件,因此立了一份法律上無效的遺囑,前功盡棄。
建議:想避免爭訟,應找律師協助立「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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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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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人兼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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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見證人。
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並由代筆人筆記後、對立遺囑人宣讀、講解並經立遺囑人認可後,在場4人各自簽名,程序完善。
其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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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過程有第三方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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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易被質疑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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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可還原過程,可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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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配合錄影,證明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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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證明力遠高於自書遺囑。
因此如果遺囑內容容易引發糾紛(例如只指定給一個子女),高度建議:找律師協助立代筆遺囑程序完整,未來較不易被推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