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據實登載義務卻消極不予登載,仍會成立登載不實罪

2022-07-09

刑法第213條第215條分別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業務登載不實罪」之規定,公務員對於執掌之公文書、從事業務之人對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有據實登載之義務。

有登載之義務卻消極不予登載,也屬於登載不實

而這裡的「登載」,並不限於行為人「積極」將不實事項登載在文書上,包含行為人有登載義務,卻「消極」不予登載,使該份文書與真實情形不符,亦屬本罪處罰之登載不實行為。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處罰,係以保護業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而登載,祇須登載之內容失真於明知,並不問失真之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若行為人有積極據實登載之義務,卻故意消極隱匿不為登載,致其內容失真,仍無礙於上開罪名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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