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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於董事會之決議,規定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而在特別決議的情形下,則係「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均與董事之出席數息息相關,但如果董事有簽到出席,但在表決前就離席,則出席人數究應如何計算呢?是否須計入該中途離席的董事?
「不影響出席數計算」說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400號判例:「依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之規定,出席董事會之董事如已超過半數,即得進行表決,不因決時有董事離席而受影響,且於認定該表決是否通過時,仍應視是否已超過出席(即簽到)董事之半數,而非以超過在場董事之半數為斷。」
「應認為該董事並未出席」說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2號:「我國公司法有關董事會決議成立要件之規定,其規範對象為董事會之『議案』,而非該次董事會本身,故就各議案決議時,具體認定其是否符合法定成立要件為斷。公司董事離席後表決之任何議案,仍不得將該離席之董事計入已出席人數。又我國公司法雖未明定之,惟依我國公司法第205條、第206條規定意旨觀之,亦蘊含前揭美國模範公司法之『公司治理』之核心概念,故議案表決時,仍應以實際在場董事人數作為出席董事人數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