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被拘提時為何要上手銬?戒具使用的法律界線

2025-10-22

近年爆出多位藝人涉嫌勾結閃兵集團、偽造不實診斷證明以規避兵役的案件,檢警同步展開拘提行動。新聞畫面中,藝人修杰楷、陳柏霖等人被帶入警局時,雙手被上銬,但刻意用衣物或文件遮掩手銬位置,媒體報導也特別提到「被上手銬」的細節,引起外界議論。

但他們全程配合警方調查,既未反抗也未逃跑,真的有必要上手銬嗎?是不是警方因為案子備受關注,刻意在媒體面前「上銬給大家看」?而另一位藝人坤達當時人在國外,雖未被拘提,但主動買機票返國投案,他的情況是否也需要上手銬?

拘提時警方「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程度

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第1項規定:「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這條的重點在於「得」,表示警方有裁量權,可依個案情況決定是否上銬(手銬屬於戒具)。

若被拘提或逮捕的人態度配合、沒有暴力或逃跑風險,原則上不需要上手銬。

反之,若有下列情形,則可依法使用戒具:

  1. 有攻擊性或暴力傾向。
  2. 有脫逃或自傷風險。
  3. 犯罪情節重大或具社會危險性。

若只是例行拘提、嫌疑人主動配合,仍強行上銬,可能被質疑違反比例原則。

法規明定:戒具不得作為「懲罰」或「示眾」手段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不得以使用戒具作為懲罰之方法。」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使用戒具時,除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外,另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及名譽之維護。二、避免公然暴露所使用之戒具。三、避免使用破損或不潔之戒具。」 

換言之,警方若以「曝光效果」或「震懾社會」為目的而上銬,並不符合法律精神。特別是像藝人這類「高度公眾人物」,在鏡頭前上銬,極易造成社會評價影響,除非確實有必要(例如現場秩序維護或安全顧慮),否則應避免「公然暴露戒具」。

藝人案件:若全程配合,原則上不必上銬

從目前報導內容看,修杰楷、陳柏霖等人均配合調查,沒有抗拒或逃跑行為。在此情況下,警方雖可依法裁量上銬,但若僅為媒體畫面或示警效果而上銬,就可能違反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所要求的「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而他們刻意以衣物遮住手銬,也反映警方與藝人雙方都在顧及「避免公然暴露戒具」的規定。

坤達的情況:自行回國投案原則上不用上手銬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被拘提、通緝期間自行到案者,經執行拘提或逮捕,審酌下列情形,得對其使用戒具: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精神狀況。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 」

條文中的「得」字,表示仍屬裁量事項。但若被告是自行投案、主動回國、無任何抗拒或暴力跡象,依比例原則與上開規定,原則上不應上手銬。

只有在具逃亡疑慮或涉及暴力犯罪時,例外可使用戒具,因此,以坤達的案例而言,他回國入境時(屬於自行到案後執行拘提),若無反抗或逃逸跡象,依法不應上手銬。

戒具使用應遵守的比例與名譽保護原則

法律對戒具使用設定三大原則:

  1. 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程度。
  2. 名譽保護原則:應避免公然暴露戒具。
  3. 即時解除原則:一旦無繼續使用必要,應立即解銬(實施辦法第8條)。

也就是說,戒具的目的僅在「防止脫逃或危害」,並非懲罰、羞辱或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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