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裁判費(規費)多少錢?

2020-12-24

訴願程序是不收規費的,但如果人民不服訴願決定,而要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時,法院則會向起訴的人民徵收裁判費(如獲勝訴,法院會判命行政機關將裁判費賠償予人民),而徵收費用是多少呢?依訴願類型及審級有所不同。

一般事件(含再審)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

而上訴者,加徵二分之一,即為新臺幣6000元。

簡易程序事件(含再審)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而上訴者,加徵二分之一,即為新臺幣3000元。

適用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之案件類型如下:

  1.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2.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3. 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4.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5. 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6. 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聲請

聲請以下事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1.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2. 聲請回復原狀。
  3. 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4.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5. 聲請重新審理。
  6.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7.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3聲請法院停止收容。
抗告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交通裁決事件

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

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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