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遷移不明」、「生死不明」,訴訟程序有所不同

2022-12-26

甲和乙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甲已將款項付清後,結果乙就出國了,長達十年音訊全無、生死不同,甲要如何訴請乙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己?

何時要選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

這個問題的法律關係並不困難,只要甲能證明和乙確有簽署買賣契約,而且自己已經依約給付價金,乙就有義務把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甲。

但訴訟程序上,乙音訊全無、生死不明,法院無法有效將訴訟文書及通知送達乙,該如何處理?

  • 生死不明,依失蹤方式處理:所謂失蹤,係指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生死不明者。依家事事件法第143條規定,請法院選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續為訴訟。
  • 遷移不明,依公示送達方式處理:若被告並無生死不明的情形,只是不知道其正確所在地,可依公示送達方式處理。

不過以上的分類,在實務上並不明顯,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的情形亦屬少見,像出國3、40年以上都未返國之人,縱使生死不明,法院也會多半以公示送達處理,程序較為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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