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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先生曾被檢察官依誣告罪起訴,經法院審理後判決無罪確定。然而,他發現自己的判決書全文被公開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上,上面明確記載了他的姓名。陳先生認為,雖然自己被判無罪,但只要在網路搜尋姓名,就能查到這份判決,造成求職與生活上的困擾,甚至有人誤會他曾犯誣告罪,對名譽造成嚴重影響。
於是,他向法院聲請「遮掩姓名」,請求將判決書中關於自己的姓名以代號處理,但法院最後仍駁回了他的聲請。
法院公開裁判書及當事人姓名的法律依據
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此條明定:裁判書公開是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目的是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與「司法透明」,其目的在於使社會大眾監督司法,並非針對個別案件做「名譽評價」。
因此,除非有特別法律明文禁止公開(例如性侵害、家事、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法院原則上應公開裁判書全文,姓名屬於應公開項目,而身分證字號、地址、生日等其他可資識別的個人資料,則不會公開,以兼顧隱私與資訊公開的平衡 。
換言之,若僅因被告主觀上認為名譽受損,法院並不會因此撤下或遮掩姓名,除非該案屬法律明定「不得公開」之案件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