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嗆「你告我就是誣告」,真的假的?

2019-11-13

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糾紛,通常沒什麼人想馬上就對上法院簿公堂,但如果對方真的無退讓空間,提告仍然是不得不採取的手段。但向對方說再不理會就上法院提告時,竟遭對方嗆聲說:「你告不成的啦!然後你這是誣告!我可以反告你!」聽起來有點可怕,擔心告不成自己成立誣告罪,就打退堂鼓了,不過這種嗆聲是真的嗎?還是只是嚇人的?

提告民事、家事案件,就算敗訴,均不會成立誣告罪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係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公務人行政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而言。

所以只要向法院、地檢署、警察等單位,申告、提告的事由與刑事犯罪或公務員行政懲戒事項無關,均與誣告罪無涉。所以民事、家事等糾紛的原告,縱使法院判決敗訴,也百分之百不會成立誣告罪,不要被嚇著了。

而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1700號判決、86年度台上字第6934號判決意旨:「若申告他人有不法行為,而其行為在刑法上並非構成犯罪,則被誣告者既不因此而有受刑事訴追之虞,即難論申告者以誣告之罪。」也可參考。

提告刑事犯罪,只要未虛構事實,或無使他人受刑事追訴之虞,仍不成立誣告罪

誣告係指「虛構事實」而為申告之意,所以縱使提告刑事最後結果不起訴、無罪,但只要告訴人「未虛構全部或部分事實」即非誣告,就算是對事實出於錯誤認知、或對法律構成要件做了錯誤解讀,但主觀上並沒有誣告的犯意,所以亦不成立犯罪

此外,如果明明是民事案件,卻錯誤提告刑事,假若明顯可知刑事一定不起訴的話,則實務上也會認定被告無受刑事訴追之虞,也不會成立誣告罪。事實上,誣告罪不易成立,自己權益受損就應爭取,只要誠實以告,就不用害怕牽扯到誣告罪。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90號刑事判決:「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明知無所告事實而故意捏造,提出虛偽之告訴、告發或報告,使相關刑事或懲戒程序開始為要件。若行為人就所告事實,事先經合理查證而取得相當事證,主觀上相信所查證之事實為真,則無論行為人本於訴訟功防、權利保障、真理追求或公益實踐等理由,而提出告訴、告發或報告,固不能以誣告罪責相繩;然倘依行為人所取得之相關事證,已足以知悉原所懷疑之事實非真,仍執意反於真實而提出刑事告訴,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即不能解免誣告罪責。又判斷刑法誣告罪之主觀犯意,應依客觀事證而為推論,而成立誣告罪之特點,可自提告時是否有讓被誣指之人受刑事處罰或懲戒之故意、提告之證據是否屬於偽造或變造、提告之內容是否憑空捏造或虛構事實、雙方互控之時序與提告之次數及各自提告之原委等,就本案前後所有提告行為,整體觀察為綜合評價,作為判斷有無誣告犯意之依據,尚非可僅以有誤認、以為有嫌疑,或僅因對方提告為反制而告訴即認屬訴訟手段,遽認並無誣告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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