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嗆「你告我就是誣告」,真的假的?

2019-11-13

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糾紛,通常沒什麼人想馬上就對上法院簿公堂,但如果對方真的無退讓空間,提告仍然是不得不採取的手段。但向對方說再不理會就上法院提告時,竟遭對方嗆聲說:「你告不成的啦!然後你這是誣告!我可以反告你!」聽起來有點可怕,擔心告不成自己成立誣告罪,就打退堂鼓了,不過這種嗆聲是真的嗎?還是只是嚇人的?

提告民事、家事案件,就算敗訴,均不會成立誣告罪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係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公務人行政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而言。

所以只要向法院、地檢署、警察等單位,申告、提告的事由與刑事犯罪或公務員行政懲戒事項無關,均與誣告罪無涉。所以民事、家事等糾紛的原告,縱使法院判決敗訴,也百分之百不會成立誣告罪,不要被嚇著了。

而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1700號判決、86年度台上字第6934號判決意旨:「若申告他人有不法行為,而其行為在刑法上並非構成犯罪,則被誣告者既不因此而有受刑事訴追之虞,即難論申告者以誣告之罪。」也可參考。

提告刑事犯罪,只要未虛構事實,或無使他人受刑事追訴之虞,仍不成立誣告罪

誣告係指「虛構事實」而為申告之意,所以縱使提告刑事最後結果不起訴、無罪,但只要告訴人「未虛構全部或部分事實」即非誣告,就算是對事實出於錯誤認知、或對法律構成要件做了錯誤解讀,但主觀上並沒有誣告的犯意,所以亦不成立犯罪

此外,如果明明是民事案件,卻錯誤提告刑事,假若明顯可知刑事一定不起訴的話,則實務上也會認定被告無受刑事訴追之虞,也不會成立誣告罪。事實上,誣告罪不易成立,自己權益受損就應爭取,只要誠實以告,就不用害怕牽扯到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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