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特殊體質加重傷害,加害人能免責嗎?蛋殼頭蓋骨理論是什麼?

2025-12-12

小林是一名患有糖尿病的上班族,某日騎車外出時,遭遇一輛闖紅燈的汽車撞擊,造成手臂擦傷及輕微骨折。因傷勢看似不嚴重,小林原以為休養一週即可恢復,未料由於糖尿病導致血糖偏高,傷口感染迅速惡化,最終必須進行手術、住院三週,並花費長時間休養。

小林向肇事者求償醫療費用、住院費及休息期間的損失。肇事者則主張:「你本身有糖尿病,導致傷口惡化,我只需要賠償外傷的醫藥費。」小林想知道,這種情況下肇事者是否仍需負擔全部損害賠償? 

肇事者是否有義務賠償?

學說上所謂之「蛋殼頭蓋骨(Eggskull)理論」,無論被害人如何脆弱,行為人之行為引起之損害,即便非一般人所能預期者,行為人仍應擔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即縱被害人患有特殊體質或舊疾,在無外力介入下,本不影響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及健康狀態,因外力介入後,致被害人生命、身體及健康受損,仍應肯認該外力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有因果關係,不因被害人之特殊體質或舊疾影響因果關係之認定。

簡言之,被害人的特殊體質或舊疾,不會影響行為人侵權行為的因果關係,即便被害人本身脆弱,行為人仍須對其所受損害負責

在本案中,糖尿病雖非肇事者造成,但因車禍外力介入,使得傷口感染惡化,傷勢擴大。因此,肇事者對於小林因此而增加的醫療費、住院費及休養損失,原則上仍有賠償義務,不能僅以「被害人有糖尿病」為由,主張賠償範圍只限於外傷醫藥費。

以被害人的角度,應保存完整醫療紀錄及治療過程,後證明損害與事故之間的相當因果關係。

是否可能依民法第217條或其他規定減輕賠償責任?

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雖然肇事者無法完全免除責任,但民法第217條規定,若損害的發生或擴大,部分因被害人自身過失所致,法院可酌量減輕賠償金額。

被害人的特殊體質或舊疾對因果關係的成立並無影響,加害人不得藉此免責。但被害人因特殊體質或舊疾所生之損害,如令行為人負擔「全部」賠償責任,認為明顯違反公平原則、被害人對於自己特殊體質或舊疾之危險,未為必要防範時,實務見解認為可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規定,由法院斟酌被害人原有病症以定損害賠償數額。

實務上,法院會考量以下因素:

  1. 被害人是否妥善控制糖尿病血糖(以患有糖尿病為例)。
  2. 傷後是否積極配合治療。
  3. 慢性病與事故的直接因果關係。

若被害人對自身疾病管理不慎,導致傷口惡化,法院可能認為被害人有部分過失,酌減肇事者賠償金額(但加害者若主張被害人自身疾病導致損害擴大,需提出證據證明被害人有明顯過失 )。

若慢性病本身與事故發生無關,則不影響肇事者的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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