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惡鄰不斷得惡意檢舉,可求償慰撫金?

2023-09-16

因為行政檢舉沒有什麼成本,導致少數人把行政檢舉作為騷擾他人的工具,例如長期不對盤的隔壁鄰居,故意一直跟環保局檢舉噪音、半夜跟警察局報警噪音違反社維法、跟警察局報案檢舉盆栽占用騎樓、跟都發局檢舉違建、跟經發局檢舉住家當營業用等等,相關單位來稽查後都查無不法,但鄰居仍持續惡意檢舉,為了應付相關單位的稽查而心力憔悴,該怎麼辦?

隨便檢舉他人,就算不成立,目前也沒有罰則

虛構犯罪事實而向警方、地檢署告發或告訴者,會構成誣告罪。但虛構行政違法事實,而提出行政檢舉者,現行法律並無處罰之規定。

而且檢舉是向行政機關提出,也難以證明有散布於眾的意圖,也不會構成誹謗罪。而惡意檢舉行為,也不具性或性別之意圖,也無法以跟蹤騷擾防制法論處,等同我們目前的法律,對於惡意檢舉魔人毫無防止的機制。

連續惡意檢舉,構成滋擾行為,可請求賠償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如果頻繁檢舉,但經主管機關稽查無違規事由,且回復檢舉人,但卻又一再檢舉,且密集程度顯已逾越一般人正當權利行使之合理範圍(可請求法院函詢相關機關,檢舉的案件數量、檢舉時間、稽查結果),足認此屬頻繁密集滋擾的行為,足以致被檢舉人受有生活上的恐懼,並造成精神上受有痛苦,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參考實務見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雄小字第65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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