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無肇責竟要吊扣駕照3年?解析酒駕「因而肇事」的因果關係
阿駿某晚與朋友聚餐喝了幾杯啤酒,隨後開車上路。在行經台中市區某路口等紅燈時,後方一名駕駛因滑手機分神,完全沒減速直接猛烈追撞阿駿的車尾。車禍發生後,後車駕駛受有輕微擦傷,阿駿自己則沒有受傷。
警察到場後依規定對雙方進行酒測,赫然發現阿駿的酒測值達0.20mg/L,當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並移置車輛。事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車鑑會)鑑定結論指出: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唯一肇事原因,阿駿在紅燈靜止狀態下被撞,確定「無肇事因素」。
阿駿對於自己酒駕被罰鍰、吊扣駕照認了。然而,監理所隨後卻寄來另一張裁決書,以阿駿「酒後駕車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為由,重罰吊扣駕駛執照3年。阿駿不服氣:「明明是對方自己撞上來,車鑑會也說我根本沒有任何肇事因素,這場車禍的發生跟我喝酒開車完全沒有關聯,為什麼還要用『因而肇事』來重罰我,強行吊扣我的駕照3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何謂「因而肇事」?
在交通行政罰實務中,對於酒後駕車行為,法律依據情節輕重設有不同的裁罰級距。
單純酒後駕車(第35條第1項第1款前段): 吐氣酒精濃度達0.15mg/L以上者,處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1至2年。
酒後駕車「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第35條第1項第1款後段): 若酒駕且有「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情形,處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2年至4年(本案阿駿遭裁處3年)。
然而,實務上最常產生的爭議在於:只要「有酒駕事實」且「車禍中有人受傷」,不論因果關係如何,就一律符合後段「因而肇事」的加重處罰規定嗎?
司法實務的關鍵見解:必須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針對此一爭議,行政法院於數個判決中均做出了極具法律邏輯與保障人民權益的明確宣示,例如: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34號、111年度交上字第72號行政判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乃區分是否有肇事致人受傷或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而分別規定不同之裁罰範圍,亦即駕駛人有酒後駕車『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違規行為,相較於單純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既應為更不利之裁罰處分,則自須他人之受傷,係肇因於駕駛人之酒後駕車行為所致;倘他人受傷係因自己造成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形成,而與駕駛人酒後駕車行為無涉,應不符合該項後段規定『因而』之情形,則駕駛人應僅就其酒後駕車行為受罰,即應裁處罰鍰及吊扣駕駛執照1至2年,但無庸再就與其無關之行為受更不利之處分,如此解釋始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範意旨。」
核心法理解析
「因而」字眼蘊含相當因果關係:法律之所以對「酒駕肇事致人受傷」課予更重的處罰(強制吊扣2年至4年),是因為行為人的違法駕駛行為「導致」或「助長」了他人受傷的結果。
無肇事因素即無因果關係:如果車禍的發生完全是由他人過失(如後車分神追撞)或不可抗力所造成,阿駿即使有喝酒,該酒駕行為也與他人的受傷「毫無關聯」。此時若強行對阿駿課予「因而肇事」的重罰(吊扣駕照3年),即屬於處罰了「與其無關之行為」,不符本條規範意旨。
法律實務解析與訴訟策略建議
車鑑會鑑定書是推翻加重處罰的重要依據
當事人若不幸在酒駕狀態下遭遇車禍,且自身並無過失,在收到監理所「因而肇事」的加重裁決書時,千萬不要自認倒楣。
首要任務是必須取得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書,或警方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若能明確記載您「無肇事因素」,您就有滿高的機會推翻監理所的加重處罰;如果結果是認為您有「肇事因素」,但沒有將酒後駕車納入肇事因素時,也有還有機會的。
訴訟救濟: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在收到監理所裁決書起算30天內,當事人應儘速撰寫訴訟書狀,向管轄的 行政法院(交通裁決庭) 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中關於因而肇事致人受傷部分之裁罰」。
在訴訟中,可引述前述行政判決之意旨,向法官主張:本案他人受傷與自身酒駕無涉,不符「因而」之要件,監理所應重作處分,改依「單純酒駕(前段)」進行裁量,可減少被吊扣駕照的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