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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公司員工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置性擾擾申訴管道,故性騷擾的被害人可向公司申訴,如不服公司處理結果,或公司未處理,亦可向縣市政府的社會局(處)進行再申訴。但如果自己是性騷擾的被檢舉人,就不好受了,例如不幸被汙衊,就算最後性騷擾申訴結果不成立,自己的名譽也勢必受到影響,可以反擊嗎?
反告檢舉人誹謗罪,難以成立
刑法誹謗罪係以行為人有「散布於眾」的意圖為要件,如果是向公司、社會局(處)申訴,難以證明檢舉人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因為申訴會經手的委員是可預期的,加上申訴也是人民的權利,所以反告誹謗罪,是很難成立的。
不過如果檢舉人除了申訴外,有向其他親友講類似的話,或貼文在網路上,則可獨立成為另一個誹謗行為,被檢舉人就有機會提告。
反告檢舉人誣告罪,不會成立
性騷擾防治法唯一有刑責的行為是「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而其他的言語、肢體性騷擾,都只是民事賠償責任或行政責任而已。
而刑法誣告罪限於行為人「意圖使人受刑事追訴」為要件,所以提告的類型勢必是刑事犯罪才算,如果只是檢舉行政責任或民事行為,就算是亂檢舉,也不構成誣告罪。
有機會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的構成要件較為嚴格,而民法上名譽損害賠償的要件則較寬鬆,如果能證明檢舉人係刻意陷害,則被檢舉人在性騷擾調查過程中,名譽上、精神上確實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可向檢舉人請求賠償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