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過世,該辦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
所謂「繼承」係指繼承一切權利義務,包括遺產及債務,當父親、母親或配偶過世了,但生前對外負有債務,這時繼承人(通常是子女)該辦理拋棄繼承、限定承還是靜觀其變呢?本文提供民眾一個選擇的方向,並解釋何謂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 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但需於知悉得繼承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聲請,有關拋標繼承應備文件及流程可透過傳送門閱讀我們的其他文章。
拋繼繼承的優點
拋棄繼承的優點就是一勞永逸,不需要再處理上一代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只要債權人來討債,只要出示法院准許拋棄繼承的備查函,債權人就不會再來找你,省時省力又方便。
拋棄繼承的缺點
因為拋棄繼承不能選擇性拋棄,必須全部拋棄,所以遺產也是都要全部放棄的,包含被繼承人對外的債權,且拋棄繼承後不能反悔,就是永遠喪失繼承權利,有時候沒想清楚一時衝動辦了拋棄繼承,才發現其實有多於債務的遺產,也無法補救。
何時該選擇辦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未留下遺產,或留下遺下數量不多,但確定被繼承人對外有負債(不知確切數額無妨),且非常有可能高於遺產數額時,建議辦理拋棄繼承,就不需再煩惱處理繼承債務的事情。
- 限定繼承
陳報遺產清冊的優點
許多人會有疑問,既然已經全面限定繼承,何須陳報遺產清冊?其實不然,陳報遺產清冊是確保繼承人不用一直處理清償債務的問題,設有一個明確的清償債務的期限末日,讓繼承人真正享有限定繼承的利益。
程序上,就是法院會定六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命債權人向法院陳報債權,繼承人在期限屆至後,只要向有陳報債權的債權人做清償,接著就可以做遺產的分配。如果後來又有未即時陳報債權的債權人來索討債務,如果當時已無謄餘遺產,就不需要再清償,即為真正的限定繼承。
若沒有陳報遺產清冊,則繼承人會面臨債權人一一來討債的風險,因為未透過法院公告,繼承人僅得向已知之債權人為清償。如果實際上是債務大於遺產數額時,繼承人根本抓不出每個債權人實際分配的比例,先來討債的人一定會分得過多,對於後來的債權人,繼承人就必需拿自己的財產去填補後來債權人應得的受償比例,就已不是真正的限定繼承了,對自己權益保障不足。
陳報遺產清冊的缺點
陳報遺產冊清並沒有什麼缺點,頂多是要花1000元的法院規費,以及等待至少六個月的時間,在此期間不得分配遺產、不得先對特定債權人清償債務,但與陳報遺產清冊的優點相較,缺點顯得微不足道。
何時該選擇辦拋棄繼承?
如果被繼承人有留下遺產,但對外債務多半為民間債務,時間過比較久,也不確定債權人會不會來索討,或不確定債權人有誰,且金額應該不會超過遺產數額時,由其是遺產有土地、房屋的時候,則建議不辦拋棄繼承,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即可保有繼承遺產的權利,通常仍會有獲利,如果真的有比預想還多的債務,也頂多將遺產全數清償,自己並不會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