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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不能隨便解僱勞工,須符合法定條件,而其中一款事由為「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但能否勝任工作該如何判斷呢?
工作能力不能勝任的判斷標準?
綜合實務見解,不能勝任工作可參考以下因素:
而法院實務上,並非工作表現不佳,雇主就得引用此款解僱,還必須「相當時間之評估」、「綜合薪資其雇主期待的表現,是否符合社會通念」、「給予犯錯的機會,是否勞工通知改善但拒絕改善」等。
而勞資爭議發生時,勞工是否「不能勝任工作」?是由雇主負舉證責任的,所以雇主應建議適當的評核基準,而檢討勞工工作表現及促請改善,應準備書面的紀錄表,請員工簽名,以避免無法日後無法舉證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