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法院變更扶養費數額,須具備哪些條件?
已經透過法院裁定或調解定好每月扶養費的數額,嗣後還可以要求變更嗎?不管是父母請求子女扶養,或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由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代理)給付扶養費,若協議不成,仍須透過法院的裁定或調解為止。
但世間變化無常,約定好每月給付扶養費的數額了,若之後因為生病、意外、工作等突發狀況,可否再向法院請求酌增或酌減扶養費的數額呢?
可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費數額,但要件嚴格
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賦予當事人嗣後請求變更扶養費數額的權利,但「情事變更」該如何認定,如果過於寬鬆,則無異於當事人可任意無視過去法院裁定及調解結果,所以實務上係採從嚴解釋。
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2385號判例指出:「扶養義務人,對於扶養權利人應給付之扶養費數額,已經法院判決確定後,除扶養權利人,確能證明社會上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動,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必要之費用急劇增加,致以前判定之數額顯形不足外,自不得無端率請增加。」
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而所謂情事變更,係指扶養權利人之需要有增減,或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身分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情事遽變,非協議成立時所能預料,如不予變更即與實際情事不合而有失公平者而言。」
所以當事人若要主張情事變更增加扶養費,須舉證證明「發生無法事先預料、無法歸責於當事人的重大變動,導致自己生活費用急劇增加,若不增加扶養費即無法維持生活」,例如其中一個扶養義務人死亡、突然罹患重症、住家因天災滅失無法居住等;同理,若扶養義務人要主張情事變更減少扶養費,亦須證明「發生無法須料之遽變導致自己無法負擔原扶養費用」的情形才可以,如果只是失業、減薪、自己生活費增加等情形則還不屬之,並不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