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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般人看到這個條文會覺得奇怪,這條罪到底有沒有可能成立,真的有人會誤以為正在性交的人是自己配偶嗎?
詐術性交罪之立法背景
我國刑法也是很有年紀了,本條是在民國24年制定的,當時國民政府還在中國大陸。那是一個封閉、保守、傳統的年代,男女能自由戀愛結婚者並不多,大多是家中長輩指腹為婚、媒妁之言而結婚,基本上也不太會有婚前性行為。
所以許多夫妻在結婚前,根本沒有見過面!縱有見面,但也沒有面對面交談過(傳統時代,女生是躲在家中隔壁房間偷偷看未來夫婿的),所以新婚夜揭頭蓋才是這麼正式的儀式呀。加上那個時代交通不便、又沒有電話、手機,丈夫為了謀生遠赴外地,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回來,一出家門就常音訊全無了。
所以在這樣的社會背景,若有身形相仿之人假冒其夫婿,還真的有可能騙成功而發生性行為,所以才會有本條罪名。
而在現代社會,除非易容術超強,或是雙胞胎假冒,不然也很難想像有人會誤認發生性行為的對方並不是自己配偶。另外補充說明,本罪須有施用詐術之外觀始能成罪,如果只是老公的雙胞胎弟弟在家裡,妻子誤以為這就是老公而上前求歡,而雙胞胎弟弟順水推舟,這就不屬於施用詐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