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面交款被警察當場抓到扣押,為什麼不能馬上還我?教你如何提早拿回血汗錢

2026-05-21

阿義遭遇投資詐騙,在中壢面交了20萬元 現金給詐騙集團派來的車手。面交後阿義越想越不對勁,趕緊向警方報案。幸運的是,警方行動迅速,在車手準備將這20萬元再度面交轉手給「收水手」時當場逮人,並將這20萬元現金扣押。

阿義欣喜若狂,以為可以馬上拿回自己的錢,警察卻告訴他:「這筆錢現在是刑事證物,必須扣留,要等到法院判決確定之後才能發還。」阿義心急如焚,難道自己的血汗錢,非得被司法機關鎖死好幾年嗎?

司法實務現況:基於辦案慣性的消極對待

在實務上,許多警察或檢察官為了確保犯罪證據的完整性,習慣將當場扣押的贓款一路當作證物移送。

  • 層層移送鎖死:警察將現金拍照移送檢察官,檢察官起訴後又一併送交法院,導致這筆明明產權毫無爭議、高機率應歸還被害人的款項,被迫滯留在司法單位的贓物庫中。

  • 被害人的權益空窗:要求被害人乾等數個審級、直到判決確定後才向地檢署申請發還犯罪所得,是非常不合理的。被害人並無義務、往往也缺乏經濟能力去承受自身財產被扣押如此長的時間。

法律保障的權利:扣押物與贓物之發還

事實上,現行法律早已明文規定,只要「無留存必要」或「屬於贓物且無他人主張權利」,司法機關大可在拍照存證、附卷備查後,直接讓被害人簽收領回。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重點

  1. 無留存必要之發還: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2. 贓物之特例發還:扣押物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什麼是「無留存必要」?

在法律定義上,只要該物品並非依法必須沒收之物,且在案情中已經透過拍照、錄影或清點紀錄達到犯罪舉證的目的,不需再保留實體物件作為證據者,即屬於「無留存必要」。

如何在判決確定前,提早聲請發還?

被害人不需要被動等待漫長的訴訟審理,在不同的階段,可主動採取以下法律作為:

  • 檢察官偵查期間:撰寫書狀,向主辦該案的「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命令發還,檢察官審查無留存必要後,得下令發還,被害人即可前往地檢署領回款項。
  • 法院審判期間:撰寫書狀,向受理訴訟繫屬的「管轄法院」聲請裁定發還,法院若認無繼續扣押必要,會做出准予發還之裁定,被害人即可向法院領回款項。
法律實務解析與專業建議

事實上,警方在逮捕車手的當下,完全有權限將該20萬元現金拍照附卷,直接讓阿義簽收發還。若警察不願當場處理,被害人宜自力救濟,把握案件在偵查或法院審理的時機,主動遞狀聲請。

其次,在撰寫「聲請發還扣押物(贓物)」書狀時,應明確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該筆20萬元現金之金額、面交時間與編號紀錄均有警方當場逮捕之筆錄可稽,產權極為明確,且並無任何第三人出面主張權利,司法機關已進行拍照與點交扣押,實體現金已無繼續留作證物之必要。

最後,司法機關在處理詐騙案件時,應更具備同理心,對於受詐款項明晰、被害人身分確鑿的案件,應主動依職權將款項發還,而非一味以「程序未終結」為由,讓被害人在遭受詐騙的打擊後,還要面對財產被國家長期扣留的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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