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偽證罪的自白減刑規定

2021-12-20

刑法第172條規定:「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條是犯刑法誣告罪或偽證罪者的減刑規定,簡要說明其要件。

須在法院判決確定前自白

法條所指的「裁判確定」係指法院的判決,不過要搞清楚的是這邊的「判決」,是指被告自己涉犯誣告、偽證罪的案件「自白」?還是遭被告誣告、作偽證之第三人案件的案件「判決」?

答案是採「後者」,這邊所謂自白犯罪的「裁判確定」前,並不是被告自己因為誣告、偽證的案件法院判決確定前,而是指被害第三人的案件法院判決確定前

舉例如下:

甲誣告乙偷東西,乙被檢察官以竊盜罪起訴、目前在法院審理中,甲在乙的竊盜案件法院判決確定前自白誣告乙,可享有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寬免;若甲在乙的案件判決確定後才自白誣告,則不適用減刑規定。

「裁判確定」包括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嗎?

這裡的裁判確定是指法院的判決而言,不包括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

所以舉例來說,若甲誣告乙偷東西,而檢察官對乙為不起訴處分後,甲才自白犯誣告罪,但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與法院裁判確定者不同,則被告的自白仍屬於在其所誣告案件裁判確定以前所為,仍有減刑的適用。(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2211號判例、66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意旨)

在偽證的情形,被告須就「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偽證部分為自白

在偽證罪的情形,被告必須是對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作偽證」的行為自白,若是只對於無關緊要的部分承認作偽證,但對於有案情重要關係的事項仍然否認犯罪,則不能適用減刑的規定。(最高法院21年度台上字第1368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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