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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借牌?當一個標案(例如工程、勞務服務)的承包廠商須有一定資格(例如相關證照或實績),某些個人或廠商不具備投標資格,但仍有意投標,這時只能跟具有投標資格的廠商借用名義,由該廠商出名投標,但實際在背後操作及後續履約者,都是那個不符資格的個人或廠商,這就是「借牌」,借牌實務上很常見,但借牌對於出借牌照者和商借牌照者都毫無保障,應盡量避免。
政府採購借牌之法律責任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借牌投標政府標案,借用人和容許借用人均有刑責,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切勿以身試法。且容許借牌之廠商,也極有可能被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刊登採構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民間標案借牌之法律風險
民間借牌雖然沒有刑責,而借牌的法律關係尚屬有效,但仍有很大的履約風險,且可能伴隨財產上損失、賠掉商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