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連千毅與鄧佳華的工作糾紛,連千毅告得成嗎?

2021-12-18

爭議不斷的直播主連千毅、鄧佳華工作糾紛事件,屢屢登上媒體版面。據新聞報導,鄧佳華在110年9月間加入連千毅的公司任職,結果做沒多久就自行離職,此舉激怒連千毅,連千毅表示公司跟鄧佳華的合約有綁約三年,如果中途離職要賠償2000萬元的違約金,另警告如果有人雇用鄧佳華,他就會發存證信函及採取法律途徑。

關於這兩個問題:(1)鄧佳華離職要賠2000萬元嗎?(2)其他人都不能雇用鄧佳華?

以鄧佳華的工作內容,應是成立僱傭關係,不受綁約三年條款的限制

關於違約金2000萬元的問題,大概有兩個點要加以釐清:

  1. 連千毅跟鄧佳華之間是成立「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
    首先,不論是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縱使有綁約三年的條款,但鄧佳華的一方都是可以單方終止契約,只是賠償與否的問題而已。
    如果是僱傭關係即適用勞基法規定,而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與勞工要約定最少年限任職條款(即綁約條款),須符合以下二種條件之一,否則綁約條款無效,其一為「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其二為「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但從新聞中看不出來連千毅有符合上開要件。
    雖然連千毅對外有提到鄧佳華跟公司有簽經紀約、有經紀人、朝藝人發展等等。但究竟是藝人的委任契約?還是勞工的僱傭契約,並不是從字面上來判斷,而是要實質認定。從新聞報導來看,連千毅每月給鄧佳華28000元的固定薪水(獎金另計),會跟其他員工一樣幫忙打掃、搬貨,另外警告鄧佳華不來上班就扣薪,況且鄧佳華也看不出來有什麼專業,以上都是「僱傭契約」的特徵,如果是僱傭關係的話,那連千毅與鄧佳華三年綁約條款就會違反勞基法而無效,當然2000萬元違約金的條款也隨之無效。
  2. 如果是「委任關係」,鄧佳華就一定要賠2000萬元嗎?
    當然,筆者並不是當事人,也沒看過他們之間的契約,並不能妄下斷言一定就是僱傭契約。
    假設連千毅與鄧佳華間成立委任契約的話,固然不受勞基法的限制,可於契約中約定綁約年限,亦可約定違反應付違約金,但其數額之約定仍不得顯失公平。
    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鄧佳華每月報酬看來不多、也做沒多久就離開,對連千毅所造成的損害應該也有限,且鄧佳華就算做滿三年恐怕也累積不了多少收入,但違約金竟高達2000萬元,明顯過高而不成比例,故就算鄧佳華有賠償違約金的義務,法院也會酌減其違約金,減到剩1%都是有可能的。

鄧佳華沒有什麼專業,對直播、演藝這方面也沒有經驗,實在難以想像會是連千毅需要借助他的專業然後簽約他當藝人。鄧佳華實際上在做的工作,比較像是公司的雜工,而與連千毅屬於僱傭關係,所以筆者是傾向認為連千毅若對鄧佳華提告,勝訴的機率是較低的。

連千毅無法限制其他人雇用鄧佳華

縱使連千毅與鄧佳華的契約有綁約條款,甚至限制鄧佳華不可以去別的地方上班。但如果是僱傭關係的話,這種全面性的「競業禁止」條款也絕對是違反勞基法而無效的。

而如果是委任關係的話,也是回到上述違約金過高的問題,況且,契約也只存在於連千毅與鄧佳華之間,基於「債之相對性」,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也無從拘束。所以其他人想要雇用鄧佳華,是不會對連千毅有任何賠償問題的,但適不適合....又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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