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加害人賠償慰撫金的權利,是否可以繼承?

2023-07-25

甲、乙為夫妻,乙妻發現甲夫外遇了,在外面有小三丙,欲對丙提出侵害配偶權的訴訟求償,但乙不幸在起訴前意外過世,則乙的繼承人(子女丁、戊)可以繼承乙對丙的慰撫金請求權,對丙提出侵害配偶權的訴訟嗎?

慰撫金請求權,除非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不得繼承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慰撫金請求權為一身專屬權,不得讓與(債權移轉)或繼承,除非慰撫金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例如已成立和解只是尚未給付),或已起訴(已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已取得法院判決),才例外可以繼承。

旨例的乙妻,雖然生前對丙具有侵害配偶權之慰撫金請求權,但生前尚未和解或起訴,因請求權不得繼承,故其繼承人無法對丙請求該侵害配偶權之慰撫金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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