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持拘票拘提被告,可以順便搜索被告住家嗎?

2025-10-30

檢察官指揮警方偵辦販賣毒品案件,懷疑陳姓男子藏毒於家中,因陳男涉犯重罪,故檢察官不經傳喚依法核發拘票,警方持拘票前往陳男住處執行拘提,進門後不僅將陳男逮捕,還順勢在屋內搜索,並於櫃子中發現毒品、吸食器等物予以扣押。

陳男被移送偵辦後主張:「警方只有拘票,卻未持搜索票,在我家裡翻箱倒櫃、扣押證物,是違法搜索!」那麼,警方在執行拘提時,到底能不能順便搜索被告住所與扣押證物呢?

原則:搜索必須經法院許可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若要對人、住宅、交通工具或其他處所進行搜索,必須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這是我國刑事偵查程序中保障人民居住與隱私權的重要制度。換句話說,若沒有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原則上不得進入人民住家搜索。這項制度的立法目的,是要讓法院作為中立的審查者,防止偵查機關濫用搜索權,以避免「先抓人、再翻家」的恣意行為。

例外:執行拘提、逮捕時的「附帶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與第131條之1,對無搜索票情形下的「附帶搜索」設有明文例外:

關於身體與隨身物的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警方在執行拘提或逮捕時,可以無須法院許可就搜索被拘提人之身體、隨身物件、交通工具或可立即接觸的地方。

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危險」與「確保執行安全」,例如防止嫌疑人攜帶刀械、毒品或試圖銷毀證物。這種搜索屬於附帶性質,範圍應以「立即可接觸處」為限,不得擴大至整個住宅內的抽屜、櫥櫃或其他房間。

關於住宅的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若警方持拘票前往被告住處拘提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警方得無須搜索票進入住宅搜索,但此時的搜索目的僅在尋找人,屬於「對人的緊急搜索」,而非對物的全面搜索。

因此,警方在執行拘提進入住宅時,只能搜尋可能藏匿人的區域(如房間、衣櫃、浴室等),不得藉此翻箱倒櫃搜證物。

若發現明顯犯罪物,得「一目瞭然」扣押

若發現明顯犯罪物,得「一目瞭然」扣押,實務上認為,若在拘提過程中,警方依例行搜索進入住宅時,在視線可及範圍內一目瞭然地看到犯罪證物(如桌上擺著毒品),此時得當場扣押,但若要進一步開抽屜、搜箱子、拆家具,就屬於「另行搜索」,須回頭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避免以拘提取代搜索

若容許警方僅憑拘票即可全面搜索住宅、蒐證、扣押,將會架空法院核發搜索票制度,形同讓檢警繞過法院,使「拘票」變成「搜索票」。

因此,現行法僅在逮捕、拘提時為安全或找人所需的範圍內,允許無票搜索,其目的與搜索票制度並不衝突。換言之:拘票可以附帶「找人」的搜索,但不能變相用來「找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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