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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以土地舉例)的分割方式,除了原物分割外,另有「變價分割」的方式,意即經法院判決共有物變價分割後,共有人持判決向法院執行處聲請拍賣土地,透過法拍方式將土地賣掉,然後共有人再依各自的應有部分比例分配金錢。
共有人希望留下土地,可行使優先承買權
分割共有土地的變價分配,係將共有土地予以變賣,以所得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故於共有土地變價分配之執行程序,為使共有人仍能繼續其投資計劃,維持共有土地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對共有土地的特殊感情,因而賦予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以拍定同一價額買下土地,達到繼續使用土地的目的。
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所以法院拍定時,仍須通知所有土地共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若不止一人行使,則以抽籤決定之。不過如果得標人是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就無優先承買權,併予敘明。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