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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與阿志是多年朋友,阿志平時有吸食毒品的習慣,某日手癢想要來點「冰」,但口袋空空。於是阿志對阿明提議:「我幫你把家裡整個打掃乾淨,你就分我1公克安非他命吧。」阿明一想,省了打掃的麻煩,就答應了,並依約給了阿志1公克安非他命。
另一邊,阿豪也想要取得毒品,但同樣沒現金。他找到販毒的阿強,提出以自己線上遊戲帳號內的稀有虛寶,交換1公克毒品,阿強覺得划算,於是完成了交易。
事後,阿志與阿豪先後被警方查獲,並供出毒品來源。檢方除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阿志、阿豪持有毒品罪外,對提供毒品的阿明與阿強,也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起訴。
毒品交易的對價,不限於現金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007號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販賣毒品罪,係以行為人意圖營利而為販入或賣出毒品之行為,為其要件。至於其是否因而獲利,以及所獲之利益是否為現金,均非所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的販賣毒品罪,係以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賣出」毒品為要件。所謂「營利」,並不限於現金利益,也包括其他財產上利益。實務上認為,凡是以毒品作為交換標的,換取對價,不論該對價是否為金錢,都屬於販賣行為的範疇。
本案中,阿明雖然沒有收到現金,但透過讓阿志幫忙打掃,取得勞務上的利益,已構成「以利益交換毒品」。同樣地,阿強接受阿豪提供的線上遊戲虛寶,該虛寶具有經濟價值,足以視為財產上利益,因此交換行為同樣符合販賣毒品的構成要件。
至於實際上是否真的「賺錢」,並不是判斷販賣罪成立與否的關鍵,只要有意圖藉由毒品取得利益,即使是非現金的價值物,也足以構成販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