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著名建築模型、地標圖案包裝,需要取得著作權授權嗎?

2026-04-28

阿勳計畫經營文創品牌,想推出一系列具備台北特色的伴手禮。他有兩個構想:第一,製作「台北101大樓」的立體模型鑰匙圈;第二,生產印有各大著名建築(含台北101大樓)手繪圖案的餅乾外包裝。阿勳擔心,這些著名地標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如果沒有事先取得授權就直接販售,會不會面臨侵權訴訟?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關於戶外建築利用之規定

在討論是否侵權前,我們先看「著作權法」對於戶外場所著作利用的明文規定:

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建築著作的保護與「戶外利用」的限制

戶外之建築物(例如101大樓)或雕塑,只要具備「原創性」與「創作性」,即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建築著作或美術著作。將大樓做成模型或印在包裝上,通常涉及「重製」或「改作」行為。然而,「著作權法」第58條提供了一種特殊的合理使用空間:

  • 101大樓是「建築」而非「雕塑」:雖然著名建築的外型常具藝術感,但在法律定性上它屬於「建築著作」。

  • 模型鑰匙圈的合法性:法律禁止的是「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例如蓋一棟一模一樣的房子)。製作立體模型雖然類似雕塑,但因為101大樓本質是建築物,所以不屬於第58條第2款禁止的「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 地標圖案包裝的合法性:將著名建築外觀印在餅乾包裝上,其販賣的目的主要是「餅乾」,而不是「專門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如單純販售地標畫作或海報),因此不屬於第58條第4款禁止的範疇。

法律實務上的關鍵叮嚀

雖然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阿勳的構想有機會主張合理使用,但仍有以下細節須注意:

應註明出處

根據「著作權法」第64條,即使屬於合理使用,仍應在商品或適當位置註明著作人或建築物名稱,以示尊重。

避免商標權侵害

這點至關重要。著名建築的「外觀」及「名稱」除了著作權外,通常還會註冊「商標權」。如果商品上強調特定地標的註冊商標字樣,即便避開了著作權,仍可能觸犯商標法。

保護期間的確認

若著作財產權已逾保護期間(自然人死後50年、法人公開發表後50年),則可自由利用。但多數當代著名地標仍在保護期內,故需嚴謹依循第58條的規範進行開發。

結論:掌握合理使用邊界,文創開發更安心

總結阿勳的案例,將著名建築製作成模型鑰匙圈或印在包裝袋上,只要不是「再蓋一棟房子」或是「單純賣那張圖」,依法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取得著作權授權。

但為求周全,建議商品設計應著重於整體的創意展現,並留意商標標示問題,即可在法律保護下發揮文創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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