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與人為便於證明借款已交付,可於借據中載明已給付借款,無需再提出匯款紀錄

2025-03-10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金錢借貸是社會上常見的契約類型,而金錢借貸為「要物契約」,意即除了有「借貸的合意」之外,貸與人(借出錢的人)也需要實際將款項交付「借款人」後,借貸契約才會成立。

而在金錢借貸訴訟的舉證上,貸與人須舉證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之一致」及「借款已給付」這兩個重點事項,如果借款是以現金給付而沒有銀行匯款證明,可以直接在借據上載明借款已交付作為證明。也有狡猾的貸與人,明明尚未給付借款,卻於借據中已載明交付,或是實際交付50萬元,但借據上卻寫已交付借款80萬元,而借款人沒有警覺而傻傻簽名,極可能因此揹負更多的債務,所以在借錢時,借據的內容也應看清楚,才不會損及自己的權益。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546號判決:「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金錢借貸契約,固屬要物契約,應由貸與人就交付金錢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但若貸與人提出之借用證內,經載明借款額,當日親收足訖無訛者,要應解為貸與人就要物性之具備,已盡舉證責任。」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