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婚姻仲介無報酬請求權,錢已付了可否要求退費?

2024-03-21

甲男想娶越南新娘,於是在網路上找到某某跨國婚姻協會,與該協會簽約後,分別支付相親旅費2萬、跨國代辦費用30萬元,甲之後也去越南相親、媒合及找到對象,但越南新娘來臺後跟甲男個性不合,不久又就搭機返回越南,甲詢問友人怎麼辦,友人告知民法規定婚姻仲介不能收費,建議甲可以要求婚姻協會退款,這個建議可行嗎?

婚姻仲介不能要求報酬,但不代表收了錢就要退款

婚姻媒合行為,並不違反公序良俗,也為社會上所普遍接受,但婚姻媒合如果約定報酬,有認為係將婦女商品化或侵犯人性尊嚴,且避免婚姻居間約定報酬滋生流弊,所以民法第573條規定:「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而「報酬無請求權」的法條文字,其中是有玄機的。

在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89年5月5日施行前的民法第573條規定為:「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其約定無效。」修正後規定則為:「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其修正理由為:因時代環境的變遷,將婚姻媒合約定報酬行為的法律效果,由「無效」改為「無請求權」,係因社會道德標準及觀念的變遷,並參考德國民法第656條規定而修正,對於婚姻媒合約定報酬,認為雖非無效,惟因考量此類報酬不宜透過訴訟解決爭端,爰明定居間人對報酬無請求權;惟如已為給付,給付人不得請求返還。

若婚姻居間約定報酬為「無效」,則無效之法律效果為自始、當然、確定之無效,若已給付報酬,理論上可請求返還(因約定報酬的部分無效)。但法條改為「無請求權」後,如已給付報酬,則給付人不得請求返還,所以業者會要求民眾先預付「報酬」,以避免日後無法追償。

婚姻居間之「費用」,不在禁止之列

而婚姻居間所生費用,除了仲介的「報酬」之外,還有「費用」,例如機票錢、食宿、交通、政府規費等費用。而費用的約定,不在禁止之列, 所以婚姻居間關係中,費用償還或預付的約定,仍有效力。

例如收費32萬元,其中辦理結婚相關手續的費用共22萬元,10萬元則為報酬,若婚姻仲介公司確有代辦結婚相關手續及支付費用,則委託人不能拒絕給付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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