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取簿手手機被扣押,判決後拿得回來嗎?

2026-07-09

阿文因為一時糊塗,在網路上看到「輕鬆日領、無經驗可」的偏門工作廣告,不小心當了詐騙集團的「取簿手(幫忙至超商領取被害人寄送的銀行帳戶與提款卡)」。某天,他在超商剛領完包裹時,當場被埋伏的警察人贓俱獲。

逮捕過程中,警察依法搜索阿文的身上與隨身包包,當場扣押了他的兩支手機。其中一支是詐團幹部發配給他的「工作機(內裝有Telegram軟體,專門用來接收派單、回報取件狀況)」;另一支則是阿文自己平常生活使用、聯絡家人、看影片用的「私人手機(無任何與詐騙相關之通訊紀錄)」。

起訴後,阿文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在法院審理時,阿文想起那兩支被扣押至今的手機,忍不住在庭上向法官誠懇哀求:

「法官,這兩支手機裡面存了我好幾年來的家庭照片、工作檔案和重要的個人通訊紀錄,對我真的非常重要。能不能請法官開恩,把這兩支手機都發還給我?」

面對阿文希望將「兩支手機都發還」的誠懇請求,法官在法律上到底會如何處理?阿文真的能順利拿回他的兩支手機嗎?

手機作為犯罪工具之一,難逃判決沒收的命運

在一般刑事案件中,沒收犯罪工具的依據是刑法的通用規定。然而,針對近年猖獗的詐騙犯罪,國家已特別制定了專法,兩者在沒收的強度上有所有不同:

普通刑法:裁量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法條重點解析: 依據刑法規定,要沒收供犯罪所用的物品,原則上該物品必須「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例如被告自己買的手機)」。而且,法條使用的是「得」沒收,這代表法官在審理時享有裁量權,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決定要不要沒收。

詐防條例:強制沒收、不問所有人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法條重點解析: 為了徹底瓦解詐團的犯罪工具,新實施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採取了極為嚴苛的防線。只要被告觸犯的是詐欺相關犯罪,一旦該物品被認定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法官便「均(應)」宣告沒收,沒有任何裁量退讓的空間。

怎麼認定是「供犯罪所用之物」?手機會被沒收的關鍵

既然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誰均沒收」,那法院在審理阿文被扣押的兩支手機時,會如何進行法律判定?

工作機:百分之百強制沒收

阿文被扣押的其中一支手機,被用來裝Telegram、通訊軟體與詐團幹部聯絡、接收領取包裹的指令、回報工作進度等。

在司法實務上,這支手機在客觀上已被直接定位為「直接用於實施詐欺犯罪之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因此,不論這支手機是阿文自己花錢買的,還是詐團組織配發的,法院在判決主文內一定會宣告沒收。

私人手機:查無不法實證即可爭取發還

至於阿文的另一支私人手機,在案發時雖然一併被警察扣押,但這支手機純粹是阿文平日生活、娛樂使用。

如果私人手機確定沒有任何與詐騙集團聯繫、收發詐騙贓款或指引路線之不法通聯實證,這支手機在法律上就不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法院在判決書主文中,便不會對該私人手機宣告沒收,阿文也可以聲請發還這支私人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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