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住院「膳食費」可以跟對方要嗎?解析為何吃飯錢不能列入求償範圍
阿明發生車禍受傷住院5天,出院結帳時,醫療收據中除了一般的診察費、藥費外,還有一筆醫院提供的「膳食費3000元」。阿明在撰寫賠償清單時,將這筆3000元的膳食費一併列入,要求肇事對方賠償。
對方看過清單後抗辯:「你就算沒出車禍,每天待在家裡也是要吃飯花錢,現在只是改吃醫院的餐,為什麼連吃飯錢都要我付?」這筆住院期間的伙食開銷,在法律上到底能不能求償?
民法「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求償的核心在於「額外損害」
車禍受害者要求賠償醫療相關費用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損害賠償之規定。
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的定義
這是指被害人因為這起車禍事故,導致在日常生活中 「額外多支出」 的必要費用。
例如:購買拐杖、搭乘計程車往返醫院的車資、聘請看護的費用等。如果這筆費用是「不論車禍有沒有發生,本來就必須花費」的,就不屬於因車禍額外增加的負擔。
司法實務見解:一般膳食費為「必然之生活支出」
針對住院期間的一般膳食費,法院實務的主流見解通常持否定態度,不准予求償。
無損害即無賠償
法院認為,維持生命所需的伙食費用,是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必然」會產生的支出。被害人阿明不論有無發生這場車禍,每天本來就必須自行負擔三餐費用,這並非因為車禍侵權行為才「額外」產生的花費。
僅是消費地點與形式的轉換
阿明住院吃醫院提供的膳食,只是將平時在外的伙食消費,改在醫院內以「膳食費」的形式呈現,其本質仍是個人的日常伙食開銷。
既然阿明沒有因為車禍而「多花原本不用花的飯錢」,自然難以認定這項支出屬於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指的「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因此不得要求加害人賠償。
例外准予求償的情形:具備「醫療必要性」之特別膳食
雖然一般便當、普通醫院配餐的膳食費無法求償,但在以下具備 「醫療必要性」 的特殊情況下,法院會准予求償,或允許求償其差額:
管灌飲食或特定流質食物
若被害人因傷勢嚴重(如昏迷、下顎骨折、食道受損)無法正常進食,必須依賴鼻胃管灌食特定營養液,或食用特殊的流質醫療食品,此時該膳食即屬於治療過程中的「必要醫療處置」,可列入求償。
經醫師醫囑指定之特定處方膳食
因傷情特殊(如嚴重燒燙傷需高蛋白特別膳食、糖尿病或洗腎患者需特定低鈉低鉀配方等),且有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明確註明「住院期間因傷情有食用特定醫療膳食之必要」者,其超過一般日常伙食水準的差額,通常可被認定為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