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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開始談賠償問題時,最常碰到的就是雙方對金額認知的差距。在未鑑定前固然雙方沒有共識,即時有鑑定報告結果亦然。求償的人往往隨便漫天叫價,賠償的人則只願意付出最基本的民事賠償填補的金錢。
實則,賠多少錢有一定的標準範圍,最好雙方都能事先請教有法律實務經驗的人計算一下大概金額。另外,賠償的人必須有一個認知,不可期盼所有賠償金額都依賴保險公司出,畢竟被告涉及到刑事責任不是在保險公司考量的範圍內。
尤其在討論到精神賠償(撫慰金)金額時,常常認為對方要求金額過高,但不妨思索一下,如果換成自己願意花多少錢來取代工作生活上的不方便和精神折磨,甚至傷勢是無法復原的重大傷害或造成殘廢。
此外,過失傷害又涉及刑事責任,最重會被判刑6個月(法定刑6月以下),如果將被判刑易科罰金的錢拿來賠償被害人,而不是繳給國庫又留下犯罪前科資料,民、刑事一起解決無寧是較好的處理方式。
被害人死亡時,請求賠償的項目和金額
例如:父母依法須扶養未成年子女和父母親,其中父母親必須是年老而不能維持生活,而且被害人若有其他兄弟姊妹必須平均分攤。
例如:被害人A車禍死亡,有年邁的父親,A尚有兄弟B,則A父只能向被害人請求扶養費二分之一。
另外,扶養費的計算牽涉到應受扶養年限。受扶養權利人是未成年子女,受扶養期間算至成年前一日。受扶養權利人是父母親,受扶養期間計算其殘餘生活(可參考內政部平均餘命表)。至於扶養費的認定一般可參考個人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寬減額。
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至於金額多少,必須就個案審酌被害人及加害人之地位、家況和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與其家屬之關係和其他一切情勢後定其數額。
被害人受傷時,請求賠償的項目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