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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駕車在叉路口發生車禍,而甲的車輛也嚴重受損,自己也有不輕的傷勢,所幸乙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其保險額度足以負擔甲所受的損失。
甲、乙二人針對損害賠償在法院調解時,乙的保險公司也派員參與,最後達成乙賠償甲80萬元、應於一個月內給付的共識,保險公司也承諾收到調解筆錄後,就會直接把錢撥款到甲的帳戶。
保險公司非車禍當事人,無法強制其列為調解筆錄之債務人
甲、乙及也的保險專員達成共識後,書記官製作調解筆錄時,甲擔心保險公司會耍賴不付,於是要求調解筆錄中的債務人(應付錢的人)除了乙之外,也要把保險公司列進去,但保險公司不同意,而法院書記官也說調解筆錄沒有這樣寫的。
甲其實沒有權利要求乙的保險公司須列為債務人,因為甲、乙才是車禍的當事人,有賠償責任的人是乙而非保險公司,當保險公司不同意列為調解筆錄的債務人時,甲要嘛接受,要嘛調解不成立,然後進行訴訟。
被害人仍可持調解筆錄,直接請求保險公司給付
保險法第95條規定:「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當甲、乙二人在保險公司參與的情形下達成調解,則乙對甲的賠償責任額就已確定,依保險法第95條規定,乙收到法院調解筆錄後,可直接通知保險公司將賠償金匯給甲;另依同法第94條第2項之規定,甲也可以不經過乙,直接持調解筆錄要求保險公司給付,所以保險公司是否列為調解筆錄的債務人,對於甲的權益並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