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終結後,還可以向法院提出書狀嗎?

2023-02-25

當訴訟案件爭點已明、已就當事人所聲請之證據進行調查,並給予兩造充份辯論之機會後,法官認為已達可下判決的程度時,即會在最後一次開庭結束前宣示「辯論終結」、定宣判期日。

但訴訟當事人可能還有話想要講、想要提出證據給法院,在辯論終結後,是否還可以向法院提出書狀?法官會審酌嗎?

辯論終結後之主張、證據調查聲請,原則上不予審酌

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促進訴訟的義務,應適時、即時提出相關證據、主張,當法官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後,當事人再提出的陳述、主張、證據調查聲請,法官原則上是不需要審酌的。

但也有例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賦予了法官裁量權限,若法官在寫判決時,發現有重要事項仍須向兩造確認,或有重要證據漏未調查或未詢問兩造意見等,又或是其他事由,法官可依職權裁定再開辯論,通知兩造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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