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閱卷所得資料,可否提示給被告?

2019-10-08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規定:「Ⅰ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Ⅱ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Ⅲ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被告的律師,可以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中閱卷,但基於偵查不公開的要求,閱卷所得資料仍應予保密,若有違反將觸犯刑法第132條之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也有律師因此遭判刑。但所謂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是否包含提示閱卷所得資料給被告之情形?

辯護人提示閱卷所得資料給被告,尚不違法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2項之立法理由,除重申不可公開、揭露外,另表示「僅能為被告辯護目的之訴訟上正當使用」,由此可知,若辯護人係為被告辯護目的而提示證據資料予被告,應屬被告訴訟防禦權之正當行使,尚屬訴訟上正當使用,並不違法。

但需注意的是,辯護人於偵查階段,也僅能將閱卷所得資料提示給委任之被告,仍不可將卷證資料提供給未委任之同案被告,甚至是其他第三人,否則將觸犯刑法第132條之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

而偵查羈押階段自行委任辯護人的被告,常常是親友委任的,而親友在羈押庭結束後,一定會詢問律師案情,但律師仍應把守界線,不可將閱卷所得證據資料告知被告親友,否則即會觸法,所以律師也了解親友的擔心之情,但也請體諒律師有保密的義務,不能做太多的告知。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