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動產強制執行,標的物被藏匿,該如何執行?

2020-06-25

法院判決債務人應返還動產(例如返還汽車)後,原以為債務人會依判決履行,但結果不但不返還動產,債務人竟然還把動產藏匿起來。這時債權人還可以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嗎?

交付動產強制執行之方法

強制執行法第123條第1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付一定之動產而不交付者,執行法院得將該動產取交債權人執行。」故交付動產之強制執行,原則上係自債務人手中取回該動產,再交付予債權人。

但此種執行方法,勢必須要找到該動產,否則法院無從取交。而法院是「不可能」幫你去找動產的所在地,一定要由債權人陳報,執行期日,該動產就是必須在債權人陳報的地點,否則無法取交。所以當債務人將動產隱匿時,就無法執行取交了。

處怠金命債務人履行

因動產標的物找不到了,已無法取交。不過並非就拿債務人沒輒,債權人除了可提出「毀損債權罪」的刑事告訴外。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法院得限期命債務人交還動產,若仍不履行,法院可處3萬~30萬元的怠金(等於罰錢的概念),再限期履行,在交還動產前,可一直處怠金、命履行,循環下去,直到交還為止。

交還物為書據時

強制執行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應交付之物為書據、印章或其他相類之憑證而依前項規定執行無效果者,得準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強制執行之。」同法第121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持有書據,執行法院命其交出而拒絕者,得將該書據取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

就較小、可以宣示作廢之書據,若債務人拒絕交出,法院可依前揭規定,取得法院另發之證明書,就已宣告作廢為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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