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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99號判決、29年度上字第1061號判例:「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應以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為被告,如非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縱令所有人之占有係因其人之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亦僅於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時,得向其人請求賠償損害,要不得本於物上請求權,對之請求返還所有物。」
有關返還所有物的訴訟,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現正占有該物。例如甲告乙,主張乙占有他的名畫一幅,但乙否認這件事,說畫不在自己這邊,若甲無法舉證證明乙正占有名畫,就會收到敗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