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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知的外遇賠償(侵害配偶權),大部分都是跟外面的小三、老王外遇的情形,意即有家室之人,又跟外人談戀愛。但侵害配偶權並不是一個巴掌拍不響的事件,不一定要交往或兩情相閱才是侵害配偶權。
追求人妻,仍屬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屬侵害配偶權
對於受害的元配來說,只要是外人來破壞婚姻,就無法容許,理論上就有請求精神賠償(即慰撫金)的可能。
所以假如明知某女性已經結婚了,卻還是對其表達愛慕之意、並進而追求,就算沒有成功追到(被拒絕),但此舉已屬破壞他人婚姻之行為,也是一般人都無法容忍的,足以侵害配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此種情形的賠償金額,法院通常酌定得比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