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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聞報導,一名張姓男子於深夜時,在快速道度上超速行駛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他車發生碰撞,致他車乘客黃姓女子受傷,以及其腹中已34週的胎兒不幸胎死腹中,對於一個小生命的逝去,法官未以過失致死判決,僅以過失傷害罪判刑六個月。
胎兒並非自然人,無法成為殺人或過失致死罪的行為客體
刑法「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於死罪」的行為客體限定為「自然人」,而「胎兒」需要等到母親分娩使其脫離母體後,才成為「自然人」,因此胎兒無法成為殺人或過失致死罪的行為客體。
而刑法的墮胎罪,也只處罰「故意」墮胎的行為,如果是因為過失致胎兒流產者,並非刑罰所處罰者,所以本則新聞的案例,法官也僅能以過失傷害罪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