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僅「蓋章」,沒簽名、沒蓋指印,是否有效?

2021-06-24

民法第1191條第1項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同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關於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原則上需要立遺囑人親自簽名,不過法條另有規定「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所以如果立遺囑人不能簽名,可以用蓋指印替代。不過要提醒的是,自書遺囑並沒有此例外,自書遺囑只能簽名。

但如果有人不知道應該蓋指印,而是只蓋了印章在遺囑上,這份遺囑有效嗎?

遺囑僅蓋印章,遺囑為無效

關於此一問題,有「無效說」及「有效說」:

無效說

該遺囑無效。該法條既明定:「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而未及於印章,則代筆遺囑即應依該法定方式為之。否則,依民法第七十三條前段之規定,該遺囑無效。

有效說

該遺囑有效。按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此項規定,於代筆遺囑亦無排斥適用之必要。此際該代筆遺囑既蓋有遺囑人之印章,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即與簽名生同等效力,故該遺囑為有效。

實務採「無效說」

司法院研討會議之結論,對此問題係採無效說,畢竟遺囑為要式行為,應盡量確保遺囑符合立遺囑人之真意,避免遭人偽造。

而民法代筆遺囑、公證遺囑的法條既然排除了「蓋章」,僅規定「簽名」、「蓋指印」,係有意為之,排除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所以僅蓋章之遺囑,為無效之遺囑,實務上曾發生律師幫當事人立代筆遺囑,但律師僅要求當事人於蓋章,並未簽名或蓋指印,導致國稅局認定遺囑無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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