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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要求鄰地切結、付擔保金的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77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第79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而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
民法規定興建建築、施工時,土地所有人應避免鄰地受損害,不過這兩條規定只是課予土地所有人注意義務,並非請求權基礎,所以鄰地地主是不能以此要求施工的一方切結或給付擔保金的。只能在鄰地真的施工造成損害時,再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求償。
什麼時候鄰地地主有主動權可要求隔壁施工地主小心安全呢?只有在符合民法第795條規定時:「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就是必須在施工工作物已有倒榻危險時,鄰地地主才有請隔壁趕快預防、避免危害真的發生之訴訟請求權,此條才是鄰地地主的請求權基礎。
以和為貴、促進良好關係才是正途
雖然如此,但實務上還是有不少人是願意簽切結的,重點是內容是否公平合理,不能過度介入施工期程和方式。而擔保的方式,要求現金擔保,實務通常認為不合理,通常可接受的是開本票擔保(事實上還是很多人開票也不願意)。
所以做好敦親睦鄰也很重要,如果關係好,隔壁地主在施工前幫忙請技師到家裡看,都有可能的。
而如果關係不好,如果您是施工的一方,可以不理會隔壁無理的要求,但施工還是要注意不要損害到隔壁。如果您是鄰地所有人,建議可找施工前後找技師鑑定結構,確認是否因施工受損。平時如果發現牆壁有龜裂等情事,也要即時拍照、請專業人士處理並留下證據,以作為求償之準備。